新百倫商標權糾紛案宣判現場趙華攝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3日公開宣判新百倫商標權糾紛案,判令新百倫公司、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權;分別賠償周樂倫500萬元和5000元;新百倫公司在其開設的“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NewBalance旗艦店”、“new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至此,洋品牌、本土品牌有關“新百倫”二審判決塵埃落定。 據介紹,新平衡公司於1983年4月15日獲得核準在第54類“鞋”上註冊“N”、“NB”商標,於2003年4月15日獲得核準在第25類“鞋”上註冊“NEWBALANCE”商標。新百倫公司於2006年12月成立,新平衡公司於2007年11月1日起授權新百倫公司在中國境內使用上述商標。新百倫公司至今在“天貓商城”開設“新百倫官方旗艦店”,官方網站中使用“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NewBalance新百倫”等字樣。 2013年7月15日,周樂倫以盛世公司、新百倫公司侵犯其“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一審認為:周樂倫明確以新百倫公司的侵權獲利來確定賠償數額,根據法院保全證據來看,新百倫公司在周樂倫所主張的侵權期間的獲利共約1.958億元,綜合考慮新百倫公司主要是在銷售過程中使用“新百倫”來介紹和宣傳其產品,屬於銷售行為侵權等因素,故酌情確定新百倫公司向周樂倫賠償的數額應占其獲利總額的二分之一,即9800萬元(含合理支出)。盛世公司的使用具有合法來源,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向周樂倫支付合理支出費用5000元。 新百倫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高院經審理,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予以確認。周樂倫涉案註冊商標至今合法有效,權利狀態比較穩定,應依法受到保護。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在2014年5月1日之前,故應適用2001年修改的《商標法》的規定。周樂倫有證據證明實際使用瞭商標。 新百倫公司於2006年12月27日成立,晚於周樂倫涉案註冊商標的申請日。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標識享有在先的企業名稱字號權、未註冊商標先用權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 廣東高院認為,消費者購買新百倫公司商品更多地考慮“N”、“NB”、“NEWBALANCE”商標較高的聲譽及其所蘊含的良好的商品質量,新百倫公司的經營獲利並非全部來源於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的商標,因此周樂倫無權對新百倫公司因其自身商標商譽或者其商品固有的價值而獲取的利潤進行索賠,周樂倫主張以新百倫公司被訴侵權期間的全部產品利潤作為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理由不成立。 從新百倫公司提供的、其委托第三方作出的《資產評估報告》可以看出,新百倫公司在被訴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直接利益最少在145萬元以上,明顯超過商標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最高限額50萬元,因此,本案應根據周樂倫的請求並綜合考慮全案證據,在法定最高限額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 此外,新百倫公司侵權主觀故意明顯,即新平衡公司針對周樂倫申請註冊“新百倫”商標所提出的商標異議被駁回的情況下,新百倫公司明知周樂倫對“百倫”、“新百倫”商標享有權利,但仍無視他人商標權的存在和中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綜合全案證據,廣東高院確定新百倫公司應賠償周樂倫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原審判決以新百倫公司被訴侵權期間銷售獲利總額的二分之一作為計算賠償損失的數額,予以糾正,其他事項維持原判判決。 |
среда, 16 января 2019 г.
“洋品牌”闖關案塵埃落定 新百倫被判賠償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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